第九章

9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雇主及傭工

問9.1 雇主在什麼情況下應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如果傭工符合以下情況,雇主應向其支付遣散費:

因裁員而被解僱或合約不獲續約*;且

在合約終止前,已受僱於同一雇主不少於24個月。

問9.2 雇主在什麼情況下應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若傭工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且符合以下情況,雇主應向其支付長期服務金:

因嚴重不當行為或裁員而被即時解僱以外的其他原因被解僱或合約不獲續約**;

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職並辭職;

年滿65歲或以上並因年老而辭職;或在職期間死亡。

問9.3 傭工可同時獲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不可以。傭工不能同時獲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因裁員而被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問9.4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是如何計算的?

以下公式適用於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

[(上個月薪資 x 2/3) x 可計算的服務年資 註]#

註:未滿一年的服務年資應按比例計算。

* 若雇主在合約到期前至少7天以書面提出續約或重新聘用傭工,但傭工無理拒絕該建議,則傭工不符合獲得遣散費的資格。

** 如雇主在合約屆滿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提出續約或重新聘用傭工,但傭工無理拒絕該建議,則該傭工不符合資格獲得長期服務金。

# 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的詳情,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本指南可於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