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7
父權保護
父權保護
Q7.1 什麼情況下,傭工可享有帶薪侍產假?
男傭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5天的帶薪侍產假:
在緊接侍產假日期前已受僱不少於40週;
已向雇主發出所需通知;且
已在以下期限內(以較早到期者為準)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
放取侍產假首日起12個月後;或
如終止受僱,則在終止受僱後6個月內。
Q7.2 傭工應如何通知雇主放任侍產假?
傭工必須在預產期前至少3個月通知雇主其放取侍產假的意向(現階段無需告知確切的休假日期);並在放取侍產假前告知其放取侍產假的日期。
如傭工未能給予雇主上述3個月的提前通知,則必須至少提前5天通知雇主其侍產假的日期。
問7.3 何時可以放取侍產假?
傭工可在預產期前4週至實際分娩日期起計14週內的任何時間放取侍產假。
註4。
傭工可以一次放取全部5天的侍產假,也可以分批放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