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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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

雇主及傭工

問6.1 女傭在什麼情況下可享有帶薪產假?

女傭如符合以下條件,可享有連續14週的帶薪產假注2:

在緊接所安排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週;

在確認懷孕後,已向雇主發出懷孕通知及產假意圖。例如,向雇主提交確認懷孕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如雇主要求,已提交列明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

問6.2 產假薪酬是多少?何時支付?

產假薪資的每日金額相等於女傭每日平均薪資*的五分之四。此薪酬應於女傭的正常發薪日支付。

雇主在正常發薪日支付所有產假薪資後,可向政府申請發還根據《僱傭條例》已支付的第11至14週產假薪酬(註3)。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發布的「發還產假薪酬計畫」(網址:www.rmlps.gov.hk/eng/home)的相關資料。

問6.3 雇主可以解僱懷孕女傭嗎?

答 不可以。除因女傭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的情況外,雇主不得在女傭獲得醫生證明書確認懷孕之日起至其產假結束後預計返回工作崗位之日期間解僱她。

違反此條文的雇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他/她亦須向傭工支付:

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額外補償金*;以及

產假薪酬(若傭工若非因被解僱本應有權獲得該等薪酬)。

傭工亦可依《僱傭法》的「僱用保障」部分,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尋求補救。請參閱第10章。

註2: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的女性傭工,可享有10週有薪產假。

註3:發還產假薪酬計畫是政府的行政計劃。

* 有關產假薪酬及補償計算方法的詳情,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指南可在勞工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或從勞工處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