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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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和疾病津貼

對於雇主

問5.1 我的傭工生病或受傷時,我是否應該支付他的醫療費用?

是的。當你的傭工生病或受傷時,無論其是否因受僱工作而產生,你都應為其提供免費醫療。免費醫療包括診症、住院護理和緊急牙科治療。因此,強烈建議你為傭工購買涵蓋醫療及住院費用的保險。你亦可考慮購買一份涵蓋醫療及住院費用的綜合保險,該保險同時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你應妥善保管傭工提供的醫療記錄副本。

為免生疑問,2003年4月1日實施的修訂標準僱傭合約已明確規定,在新合約下,當傭工自願離開香港或因個人原因(例如回鄉假)離開香港期間,雇主無須為其提供免費醫療。

問題5.2 我可以在傭工生病或受傷時為其指定醫生嗎?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必須接受雇主提供的任何註冊醫生的治療。建議您事先與傭工約定,在傭工生病或受傷時應諮詢哪位醫生。

問5.3 傭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雇主應在以下情況下向傭工支付疾病津貼:

他/她已累積足夠的帶薪病假天數;

已放取不少於連續4天的病假;以及

病假須附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如傭工因懷孕而接受體檢,除醫生證明書外,亦可附上出診證明書註1)。

傭工受僱首12個月,每滿一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其後每滿一個月可累積4天帶薪病假。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累積,但任何一次不得超過120天。

問5.4 疾病津貼的金額是多少?何時發放?

疾病津貼的每日金額相等於傭工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該金額須在正常發薪日或之前支付。

問5.5 雇主可否解僱正在放有帶薪病假的傭工?

雇主及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