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3
工資的支付和扣除
對於雇主
問3.1 我可否與傭工約定支付低於最低允許工資(MAW)的工資?
答:不可以。雇主不可與傭工約定支付低於最低允許工資的工資。外籍家庭傭工的輸入申請必須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的資料為準,該等資料表明雇主同意支付不低於最低允許工資的工資。雇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少付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明的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雇主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官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詐欺的嚴重罪行。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被定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港元及監禁14年。
Q3.2 我該如何支付傭工工資?
答:建議您以支票或自動轉帳的方式將薪水存入傭工的銀行帳戶。為此,您必須事先徵得傭工的同意。如果您的傭工不接受此類付款方式,您應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
您需要保存工資支付記錄,例如相關的銀行對帳單。您還應提供支付工資和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確認收到款項。外籍家庭傭工(FDH)的薪資收據樣本載於附錄3A。
答:我該何時支付傭工工資?
答:您應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工資應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到期時支付。您應盡快支付工資,但無論如何不得晚於工資期結束後7天。
如需更改工資期及工資發放日期,請提前通知您的傭工並結清欠薪。
例如,您的傭工於3月1日入職。如果您打算將工資期間改為每月16日,則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結清15天(即3月1日至15日)的工資餘額,然後在4月份新的工資發放日期支付工資。
Q3.4 雇主支付薪水後,我該怎麼辦?
答:您應該核對支付給您的金額。如果正確無誤,您應該在雇主提供的收據上簽收。
Q3.5 如果雇主支付的工資少於我應得的工資,我該怎麼辦?
答:如果金額少於僱傭合約規定的工資,您應該向雇主核實,看看計算是否有誤。切勿簽收未支付的工資。如果無法就少付工資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您應該立即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支機構舉報。請參閱第12章。
Q3.6 雇主可以扣除傭工的工資,以補償其造成的物品損壞嗎?雇主還可以從傭工的薪水中扣除哪些其他項目?
雇主可以扣除因傭工疏忽或違約而導致雇主的物品、設備或財產損壞或遺失的工資。在任何情況下,扣除的金額須相當於損壞或損失的價值,但不得超過300港幣。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間應支付給傭工的工資的四分之一。
雇主亦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傭工的薪水:
因缺勤而扣除的金額。扣除金額應與傭工缺勤的時間成比例;
因追討雇主已向傭工預付或多付的工資而扣除的金額。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間應支付給傭工的工資的四分之一;
在傭工書面同意下,因追討雇主向傭工提供的貸款而扣除的金額;以及
根據任何成文法規定或授權從傭工的薪水中扣除的金額。
除非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任何工資期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包括缺勤扣除)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的一半。
問3.7:如果雇主未能按時支付女傭工資,會有什麼後果?
若雇主故意且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到期工資支付日期起7天內支付女傭工資,雇主須:
向女傭支付拖欠工資的利息;以及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35萬港幣及監禁3年。
若女傭在到期工資支付日期起1個月內仍未支付工資,雇主可視為其已終止合約,而無需通知。在此情況下,雇主除須支付其他法定及合約規定的終止合約款項外,亦須支付代通知金。請參閱第 8 章。